六大看点!互联网人身保险征求意见稿
近日,爱问保险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有几个关键词: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风险综合评级、费用率、定价回溯机制等。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做出了规范、及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需具备的条件、产品经营范围及定价规则,还有银保监会实施的监管手段,如定价回溯机制、经营登记披露机制、问题产品处置机制等手段。
01
什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02
符合什么条件可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二)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 B类及以上;
(三)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 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四)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运营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在线投保、在线核保、线上承保、在线服务等支持。
在服务能力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 90%,客服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在线提供保全服务、在线申请退保等内容。
03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等。
04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原则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二)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 25%。
(三)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四)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五)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05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申报规则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专属产品,除符合前款外,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 100%;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 50 亿元;
(三)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四)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五)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还应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投保前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坚持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06
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措施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除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ND
文
爱问精选